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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对建设工程领域的影响

【返回上一页】 发布时间: 2022-03-04

疫情对建设工程领域的影响

(作者:王政 张建)


2022213日以来,苏州市连续发现新冠确诊病例。为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市政府连续出台多项举措。根据苏州市疫情防控2022年第14号通告,关闭了高速公路入口、长江汽渡,增设数十个交通防控查验点,市政府号召光大市民“非必要不离苏”“密接人员居家隔离”,并要求全员做好核酸检测。

苏州市采取的防控措施无疑会对正常的生产经营带来很大影响,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2022214日发布了《关于切实做好全市建筑工地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苏建函质【202253号) 


早在2020年,中国建筑业协会曾做过《关于新冠肺炎疫情对建筑业企业影响的调查报告》并发布调查结果,本次调查覆盖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缺吉林省),收回有效问卷804份。60.95%的建筑业企业认为疫情对企业生产造成很大影响。

我所结合现行的法律法规对于本次新冠疫情对建设工程领域所带来的一系列影响进行解读整理,便于相关企业及时预防,做好合规经营。


法律依据及参考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0217日发布的《关于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下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履约及工程价款调整的指导意见》(苏建价〔2020〕20)

 新冠疫情对企业的影响主要是造成了影响合同工期、现场停工造成资本浪费和成本增加、原材料、人工费、运输费等成本上涨、因疫情造成的提供停工停产,导致线下供应链保障艰难等问题。


 一、本次疫情带来的工期延误,怎么办?

 答:建工企业可以申请工期顺延。

本次疫情属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不可预见、不能避免,属于不可抗力事件。因疫情防控造成的停工,其工期应予以顺延,并免除违约责任,同时由责任方承担因发承包双方一方不配合造成不能正常施工的责任。  

  

  二、本次疫情造成的工程费用增加,怎么办?

   答:可以要求调整价格。

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人工、建材等成本大幅上涨,或者使承包方遭受人工费、设备租赁费等损失,继续履行合同对承包方明显不公平,承包方请求调整价款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进行调整。

受疫情影响,工程施工进度受阻,导致工程停工的,应当首先按照合同约定来承担责任若合同中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该情形适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中不可抗力相关规定执行,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发承包双方应按以下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工程价款。


三、发生的疫情防控费用,由谁承担?

答:依据相关规定,“由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影响合同价款调整的,应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四、发生人工、材料及机械相关费用,如何处理?

答:因疫情防控导致人工、材料、机械价格发生重大变化的,发承包方应按合同约定的调整方式、风险幅度和风险范围执行。若合同中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等相关文件执行。合同中约定不调整的,应根据疫情防控的影响,发承包双方应尊重客观现实协商进行调整,并签订补充协议。


五、与供货商的合同履行出现问题,怎么办?

 答:及时联系,及时审查物资供应商的履约能力,如对方确无法继续履行,应及时解除合同,寻找新的供应商,以防造成长时间拖延。但因本次疫情定义为不可抗力,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若合同不能履行,且原因不能归责于合同当事人的,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因此施工单位可能不得要求物资供应商承担违约责任。但只有在疫情真正影响到合同目的的实现,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况下,方构成“不可抗力”情形,如果物资供应商并非由于疫情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则其仍应该承担相应责任。

如遇到供应商要求涨价的,应以合同约定为依据,要求其按照合同约定价格履行合同,并对市场进行调查,如确因疫情原因导致价格上涨,可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协商对价格作适当调整,并同时与发包方协商调整工程价款。

      目前由于市政府采取了严格疫情防控措施,新冠病例已经明显减少,相信我们会很快恢复正常的生活与劳动! 在此也对那些战斗在防疫第一线的党政机关干部职工、医务人员、各个社区街道小区工作人员、来自各行各业全国各地的志愿者们表示感谢!并致以崇高的敬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