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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王某某与章某某离婚案看拆迁安置房的分割问题

【返回上一页】 发布时间: 2020-06-28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 民事案件                          

稿 北京惠诚(苏州)律师事务所   张尧      

承办律师::张尧

检索主题词:离婚、感情破裂、家庭破裂、拆迁安置房

二、案例正文采集

 

王某某与章某某离婚案看拆迁安置房的分割问题

 

【案情简介

1994年9月起,王某某(男方,被告)与章某某(女方,原告)自由恋爱,婚前感情很好,1998年3月双方登记结婚。婚后,章某某出去工作,经常在社会上闯荡,灯红酒绿的见的多了,双方产生了一定的距离。另外,王某某父母的房产被拆迁,后在2017年2月份取得房产证,随后不久,某某居然要求将拆迁所得房产全部出售,去购买别墅。按照原被告夫妻双方的收入和生活水平,双方根本无法承受购买别墅以及今后维持生活的能力。加上该拆迁房是王某某父母拆迁所得并且王某某答应过对父母进行养老,并解决他们的居住。所以,王某某以及父母均不同意将刚拿到的拆迁房出售,也正是这一系列原因的共同作用导致了原被告夫妻双方之间以及王某某和父母之间出现不和睦的情形。经过较长一段时间原被告双方的感情仍旧难以复合,所以王某某同意并要求与章某某进行离婚。但原被告双方基于二人婚后购买的商品房以及基于添加了章某某名字的两套王某某父母的拆迁安置房产生了分割纠纷,双方基于此展开了一场长达3年有余的“马拉松”式诉讼离婚纠纷。

调查与处理

原告先后在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起诉被告,后被管辖权异议至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经第一次起诉后判决不予离婚。后在经过6个月后,原告再次起诉被告,后经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关于房产问题:房产的归属应充分考虑房屋的来源、出资情况、房屋现状及相关协议约定等综合因素。在分割财产方面,应当充分考虑民风民俗和《民法》中的善良风俗原则,结合整个事情发展的前后经过,统筹考虑被告父母现已年迈并需住所进行养老的现实情况,法院最终判决原被告夫妻双方对3套房屋进行分割,夫妻双方婚后购买的商品房判决归属女方,基于男方父母老宅拆迁的才存在现在的两套拆迁安置房这一事实,故两套拆迁安置房判决归属男方,男方仅需进行一定的金钱补偿。在一审判决后,原告提起上诉,经二审法院终审判决后,认为一审法院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故维持一审判决。

【法律分析】

关于本案的深层问题其实是基于夫妻生活错位导致夫妻感情出现阶段性问题,但其内部是存在关于房产问题争议的,根据原告在起诉材料和庭审中的陈述,可以推测出原告是具有基于离婚基础上进行分割财产目的的。以下为对离婚时对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进行的细化分析。

(一)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

1、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资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4)知识产权的收益;(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①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②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③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④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屋;⑤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①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③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个人财产因物质形态变化所得财产,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为个人财产;④复婚、再婚前的财产符合《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为个人财产;⑤房屋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且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为个人婚前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支付按揭贷款的,离婚时,由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返还对方相当于已付按揭贷款一半的款项,并计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一般原则

1、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2、夫妻以书面形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3、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4、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5、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6、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具体到本案来分析,一审法院已经就本案的事实部分核实清晰,无事实不清的情形存在。在原被上诉人之间的婚姻关系中,上诉人存在较大过错,系属过错方。上诉人个人早先在依赖被上诉人的资助下在外与他人合伙做工程,而被上诉人继续在环卫所工作,上诉人在接触了社会上的花花世界后,对被上诉人有诸多嫌弃,但被上诉人为维护家庭对上诉人仍旧采取宽容之心来继续过好生活。故在本案的离婚纠纷诉讼中,法院考虑了上诉人方存在较大过错这一事实,并基于此做出了相应的判决。关于房产分割方面,房产的归属应充分考虑房屋的来源、出资情况、房屋现状及相关协议约定等综合因素。在分割财产方面,还应当充分考虑民风民俗和《民法》中的善良风俗原则。

【典型意义】

本案是极为典型的在诸如苏州等较为发达的、存在大量外来人口地区的离婚案件,一般是一方属于当地人,拥有不动产等其它相关的财产,另一方为外来人口,双方结合后在后续的离婚纠纷中极易就房产分割问题产生纠纷。

这其中较为典型的就是拆迁安置房的分割问题,该类不动产本身的来源是裁量离婚纠纷案件中需要慎重考量和关注的焦点,在查明房产的来源后综合考虑离婚双方对于家庭的贡献程度、过错程度、结婚时间长短、弱势一方的后续生活、子女抚养的需要等等因素的基础上做出能够合法、合理的判决。该类判决极易引发原被告任何一方的上诉,所以该类案件不仅仅遵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判决,更应统筹考量家庭结构因素、当地的社会人情等相关因素。